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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弘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南京市浦口区拆迁

发布日期:2019-08-13 18:50:10  来源:苗木问答   作者:zwx  浏览次数:1884

南京苗木】小编今天要推出一篇南京市浦口区拆迁,想全面的掌握江宁苗木转让,就赶紧看起来吧!

一、南京苏弘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南京苏弘科技有限公司是2010-07-01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印大道698号总部商务园a2楼。

南京苏弘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115555540684h,企业法人侯学林,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南京苏弘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第二类增值业务中的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计算机软、硬件研发、销售、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网络工程服务;系统集成、网络游戏研发;市政公用工程;道路、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地基、桩基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水暖器材、建材、钢材、五金机电、电子产品、苗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53247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590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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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京市浦口区拆迁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 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 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核, 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

【相关概念】

拆迁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另有水杳杳所著小说《拆迁》。

补偿

补偿的基本意思有弥补缺陷,抵消损失。也有科技方面的补偿,当管道输送介质或管道所处环境有温度变化时,管道由温度引起的热胀冷缩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方式补偿该尺寸变化,将会在管壁内产生很高的应力,通过管道传至固定管架或设备,当温差过某一范围时,温差应力大于管子可承受的应力范围,这时就必须考虑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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